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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题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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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题

职校法理学论文:职校法理学教育初探

本文作者:靳英桃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法理学现有教学模式的弊端

与应用法学不同,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所阐述的各种范畴、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于应用法学的具体化之后才能用于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不具备应用法学知识的大一学生经常会对法理学的内容感到困惑,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成为制约教学效果的一大瓶颈。而目前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法理学教师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即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这种讲授方法很难向学生传递大量的法学理论信息,往往使整个课程流于形式化,使整个法理学教学陷入“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头昏脑涨”,“空洞”且“晦涩难懂”的怪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在课后,也甚少有课外作业,考试也多以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缓解法理学教学中所面临的抽象与具体、一般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问题间的矛盾关系,就应对目前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模式,使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相协调,以适应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

构建法理学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一)由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是以教师为模式,即以“教”为中心设计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都主要体现教育者的意愿与偏好,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会期望的标准“法律人”。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成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据现有政策,我国的高职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任务完成后剩下的学生,相比之下,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较差,理论功底比较薄弱。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有自己的特殊教学模式,不能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视高职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普遍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事实,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愿望,从以“教”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模式转换,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设想做好准备。这样,学生自己关于未来的设想受到重视,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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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制管理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在新的时期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已成为干部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培训轮训主渠道的党校,在领导人才的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给党校教育,尤其是党校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一、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制意识的培养对党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业,要求党校必须把培养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党提出在21世纪中叶建成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在新世纪执政的基本方略。为适应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教育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尤其重要。同志指出:“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实施治国方略过程中,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的关键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熟悉国际国内经济法律规则并运用全球化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表现在依法办事、以法律己方面还应当熟悉与其管理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影响到我们的经济活动,而且必将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WTO的一整套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标是要求各国政府完全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WTO协定所包含的规则体系中,涉及到大量的有关政府的管理行为,规定了由其实施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了解国内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且对包括WTO协定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有所了解;用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并改变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提高领导和管理才能。

(三)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更新和素质结构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经济是建立在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它更加突出知识和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21世纪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党性修养,而且要具备丰富的知识,要懂法律、懂外语、懂网络,尤其要懂法律。因为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创新促使更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出现。如果作为领导干部不懂知识产权法,不懂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懂如何保护发明创造、驰名商标,不知道网络版权等法律问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就不能处于主动地位。新时期领导干部要奉行法律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的统一,要把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和法律精神融为一体。这些对领导干部人才素质,也对党校教育尤其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世纪新形势下党校法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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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教学环境法论文

一、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发端于美国,是一种旨在使学生通过实践和经验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培养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感的法律教学模式。②诊所式法律教育遵循主体性原则、参与性原则、服务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③其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目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运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内容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以参与法律实践为主要途径、从而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执业技能的学习方式,在授课过程中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以学生为主导办理真实案件;在社会效应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教育形式,通过学生直接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使当事人和弱者群体直接或者间接受益。诊所式环境法教育,是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教师或者环境律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办理实际环境案件培养执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教学模式。④诊所式环境法教学,通称环境法诊所(EnvironmentalLegalClinic,下文将“环境法诊所”与“诊所式环境法教学”在同一含义上使用),是诊所式环境法教育落实到高校教学体系的具体形式。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授课过程通常由集中授课和分组办案两个环节构成。在集中授课环节,由富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环境法教师、资深法官、环境法律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学者型官员、国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为学生授课。在分组办案环节,学生定时到实践基地(通常是有环境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⑤或者专业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机构⑥)值班,参与热线答疑、回复来信、接待来访、实地调研、收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访问技术专家、走访行政机关、法律文书、诉讼与非讼案件等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知识特别是环境法学知识用于实践,掌握律师办案技巧,还能真实地了解环境法的实施现状,维护污染受害者维护的合法权益。

二、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着重训练法律执业技能,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并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处理和评价所处理的案件。⑦在此理念下,根据上述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宗旨和特征,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电话咨询、会见当事人、案件事实调查、获取证据、出庭、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环境司法及其专门化、环境律师职业道德引导等八个专题。

第一,电话咨询。通过环境维权热线电话咨询寻求帮助,往往是污染受害者首先想到的维权方式。因此,诊所式环境法律教学的首要环节,是使学生掌握接听咨询电话的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至少使学生掌握如下要领。首先是接听电话的步骤,包括如何介绍自己、如何倾听和询问、如何快速记录和同步分析、如何给出专业的答复等。其次是通过电话咨询应掌握的事件发生的核心信息,包括何人(Who)、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为何(Why)、过程(How)以及结果(Result),即所谓的“WHR理论”。再次是在接听电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如了解信息不全面、未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未听清问题的主要内容、记录过于简略、缺乏后续咨询计划等,这些内容应通过实例讲授和分析进行提示,避免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发生。

第二,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是诊所式环境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是法律诊所的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也是法律诊所学生感性交流与理性交流的有机结合。⑧由于参加环境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以“准律师”的身份与当事人接触,所以首先要使学生了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区别,譬如:律师具备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判断力和法律实践经验,而当事人往往不具备这些特征。基于此,明确学生会见当时人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确定法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下一步的跟进计划和步骤等等。这一专题还要使学生掌握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包括通过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掌握案件的关键环节、随时总结纠纷的焦点、根据法律要素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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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意识探析法学研究创新探析

摘要:问题意识是思维的问题性心理品质,在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是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重要媒介。当前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问题意识的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法学研究、法治进路的双转型影响,而另一方面也与学科本身特性、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看待法治事实的态度有着必然的关系。而要全面提高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导向,法学者只有提高理论上的法治共识性,并增强对法制运作现状的深入了解,才能将法治实践的现实问题转变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论题。

关键词:问题意识;法学研究;理论方法

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不足尽管已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对问题意识的探讨还存在严重的反向偏离性,尤其是受西方法学知识范式及理论阐释论证的影响,将原本法学者该有的经验感受,直觉而来的理解、知会能力弱化,降低了他们对问题的分析及论证程度,这种体现在认知和思维层面的问题恰巧是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不足的表现。因此,本文以问题意识为视角探讨法学研究方法,具有一定方法论价值以及理论意义。

一、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剖析

法学与文学、哲学这类学科不同,这是因为法学理论的实践性更强。在法学中,理论是直接反映实践并指导实践的,哪怕是一般抽象的法学原理也具有可感知并与其相对应的实践形态。由此可知,对法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学实践的解析引导力;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学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的敏感度及含射性方面[1]。尤其在国家法治构建创立的早期阶段,法治实践中十分缺乏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就更迫切需要从问题意识中研究法学理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的重要媒介。近些年,我国法制知识普及基本任务业已达成,而法学理论上的研究却陷入不同程度的困惑境地,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各界及群众在法治实践的历程中已初步形成自主性经验认知与判别能力,这使得法学理论知识的推荐不具备优越性,同时法学者所强调并推崇的一些法学知识及理论与我国社会当前的实际现状不相适应,因此也会颇受社会的轻视;第二,针对如何将法学理论层面的研究契合到我国法治实践中这一问题,相关法律学者还缺乏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2]。从法学研究的成果上看,这也体现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在法治现实中的明显失焦性和差距感。

二、如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革新法学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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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下的法学硕士论文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状

当前,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多渠道包括既有普通院校,又有军事院校;既有教育部直属的院校,又有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院校,既有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又有为数众多的党校、行政学院等非国民教育机构。多类型包括既有参加统一考试入学的普通学历硕士、推荐免试硕士,又有同等学力的学位硕士、单独考试硕士,还有专门针对高校教师开设的在职硕士教育。多形式包括非定向、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等。截止2014年,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概有200个,具有法学专业博士点的高校和科研所大约有170个。而且我国法学硕士培养单位出现了快速增长的现象,同2008年相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点的高校和研究所增加了约60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培养了许多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整体培养状况并不理想。北大朱苏力教授谈到:“当下中国的法学院发展尚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根因在于‘过剩’与‘紧缺’的错位。过剩的是中间、低端产品,而能够参与治理国家、决定对内对外政策的高端法律人才仍然欠缺,明显的例证是,扮演经济问题立法的主角多为经济学家而少有法学家,深谙涉外事务的多为来自外域的‘中国通’而鲜有本国的‘外国通’。

事实上,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尽管培养形式采取了多渠道、多类型、多形式,但是多数都还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有的学校做了一些改革,但是总体而言,培养模式都较为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不多,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国家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合作多领域拓展的形势下,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远未满足需求;适应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西部边远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维护民族团结的法治人才远未满足需求。综上所述,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受限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条件:一是办学理念的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法律条文的理性思考,课程设置重在完成部门法规原理的学习理解,缺乏针对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实践研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研究国内法律体系立法成果,缺乏研究法律成果的实际运用,缺乏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研究,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法律体系在指导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运用研究。二是办学条件现状。办学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教育教学实践的需要。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导师指导学生大量阅读钻研教科书,多数学校没有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设施,诸如:电子阅览室,远程视频教育,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刑侦实验室、法律研究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图书馆,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三是实践教学现状。我国高等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重在理论教学和适当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的亲身体验,多数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期间,安排的实习过程又都是一些记录、归档环节。有的实务部门办公条件有限,无法更多接收指导学生实习研究的任务。同时学校多集中在大城市,基于学校经费紧缺,没有更多经费输送学生到边远贫穷落后地区进行实习,很多法学硕士研究生对西部边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知法执法现状研究知之甚少。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方式与本科教育区分不明显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积累,教师只是单纯地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科研与创新能力,需要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进行更多的理论的、实践的互动和讨论。但是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激增,教学条件不充分,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还在沿用本科阶段教学方式,没有完全实现培养目标。中国科技大学前校长朱清时提到,每一所大学都应该有一个“极限容量”,一个班级有20~30名学生,那么学生和老师之间就会有机会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如果学生达到40~50人,就已经到了可以承受的极限;如果再多,上课就变成了“报告会”,很多学生就会失去和教师交流、进入实验室实际操作等机会,甚至有些学校学生上自习都难以找到座位,教学质量必然大为降低。学生人数的过多增加会导致教学中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和研讨的减少,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增多,没有办法对每个研究生都密切关注,许多学生处于“放羊”状态,甚至还出现过导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次数不多,学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降。

(二)教学的方式方法滞后我国长久以来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独自讲授为主,缺乏讨论、研究和启发的教学,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在学科的设置上,几乎不会开设交叉学科研究动向和前沿趋势的相关课程,使得学生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之中,不能够和如经济学、社会学、环境学等其他领域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近几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出现了专题讨论的教学形式,大大改善了灌输式教育带来的缺乏互动性以及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缺乏的问题。这种方式是以学生讲授为主,教师点评为辅,这就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教师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在几名学生做某个专题的时候,其他同学感觉不是自己的任务,关注度和积极性不高,在课堂中经常会有只是做专题的学生和老师之间进行互动、其他同学基本不参与的情况出现,缺乏所有同学参与实践的过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未成体系化。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开创了案例教学法,使哈佛法学院不仅成为美国最著名的法学院,而且建立起了作为法律职业界领导人所需要的制度化的法律培训。1959年在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下,法律诊所委员会(CLC)成立,1965年,该委员会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COEPR),1968年,具有独立地位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LEPR)取而代之,在CLEPR的大力推动下,法律诊所项目的数量从1970年的169个迅速增长到1976年的494个。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的关注度不够,同时学生在十几年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下,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有的法学院由于教学设施和资源的缺乏,同实务部门联系不够都使得案例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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